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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
公职考试网(http://www.gwysy.com/) 时间:2021-01-02 微信公众号:gwysydw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因与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个体息息相关,受到了大家的关注。
但是,林林总总的关于婚姻、家庭等案件何其繁多复杂,直接从《民法典》法条中去看尽这些人间百态,难免有些强人所难。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出台,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原文法条进行明确阐释便显得尤为必要。
那么你知道婚姻家庭编都有哪些最新的司法解释吗?
明确这些最新考点,祝你顺利上岸~
何为“虐待”
何为“与他人同居”
《民法典》第1042条中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1079条中规定了,出现“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与他人同居”情形时,法院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第1091条中规定了,因“与他人同居”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由此可见,“虐待”和“与他人同居”这两个情形理解清楚极为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
“虐待”: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是否可以返还彩礼”有法可依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但是值得各位考生留意的是,以上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只有夫妻双方可以请求其婚姻无效吗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那么,问题来了。哪些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呢?难道只有夫妻双方吗?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九条,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认定
《民法典》第1079条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那么你知道还有哪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吗?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这一解释的依据便是“(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界定“夫妻共同财产”都有哪些
《民法典》第1062条中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那么,上述“(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的是哪些财产呢?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
给第三人的法律后果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给第三人,房屋到底归谁呢?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夫妻一方的利益受损后,该如何维权?难道起诉第三人吗?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抚养费”的界定
《民法典》第1067条第一款中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那么,问题是:
1.什么情形下的成年子女构成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呢?
2.抚养费具体指哪些费用呢?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试题演练】
1. (多选)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下列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A.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B.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C.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D. 女方隐瞒婚前重大疾病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相关知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选择ABC选项。
2.(单选)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不包括( )
A. 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B.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C.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D.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相关知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因此,选择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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